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经河北省政府同意,印发《河北省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提升旅游景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A级旅游景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要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属地责任和有关部门责任。 (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专业防范、早期处理、统管行业;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综合防范、专业扑救、抓好统筹; (三)文化和旅游部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和游客防火要求,开展防火宣传。 其他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职责内工作,构建调度顺畅、配合紧密、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推动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各层级各环节落地落实。 第四条 各旅游景区主管单位负责督促所辖旅游景区落实防火工作措施,做好日常监督、重点时段重点部位监督检查,定期听取、检查所辖旅游景区火灾防控工作。 第五条 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贯彻落实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建立长效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防火责任,强化防火措施,确保防火安全。 第六条 按照从严从高的原则,将旅游景区分为Ⅰ级火险景区、Ⅱ级火险景区和Ⅲ级火险景区。 1.利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展旅游的; 2.旅游景区与国有林场、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地重叠面积超过500公顷的; 3.旅游景区森林面积1500公顷或草原面积3000公顷以上的; 2.旅游景区与国有林场、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自然保护地重叠面积低于500公顷的; 3.旅游景区森林面积500-1500公顷或草原面积1000-3000公顷的; 1.旅游景区森林面积不足500公顷或草原面积不足1000公顷的; 第七条 旅游景区火险等级由县级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划定,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不同时期火险气象条件,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适时调整防火工作措施,提高火灾防控科学化、精准化水平。 (一)每年9月15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草原防火期,要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安排部署,全面落实景区各项森林草原火灾防控措施。 (二)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高火险期,要坚持24小时防火值班,防火巡护队伍要全员上岗到位,专业森林草原消防队伍要全部集中食宿,做好应急值守、防火巡护、监测预警和火情处置。 (三)每年6月16日至9月14日,要结合本地火险态势、游客流量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防火工作措施,保留必要的防火巡护力量。 第九条 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政府应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政府决定、命令,采取封山管理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旅游景区管理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做好游客提示提醒工作。 第十条 所有依托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的A级旅游景区,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定,除按规定批准的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员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